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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两淮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27 浏览次数:37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实现市场信息共享,确保安徽两淮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资质范围内,根据专业化程度、技术装备水平及人员配备情况的不同,各工程处和专业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优选投标项目,所有市场项目信息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统一协调、调度。按照属地原则,各工程处所在地的项目,优先考虑其投标;其它地区市场项目,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优选投标单位。

第二章  投标备案

       第三条  在各招标机构和招标单位的备案及维护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各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备案后的维护工作主要是年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质量体系、决算报告、人员信息变更、业绩补录、新增荣誉和奖项增减等,各相关单位要配合提供以上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在各招标机构和招标单位备案的U盾、备案名称、密码、备案表等资料统一由集团公司保管。投标需要时,经备案批准后借用。使用单位不得更改备案名称、密码,如确实需要更改的,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投标申报和投标流程

       第六条  集团公司投资、投资运营、投资合作项目的投标,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市场投标项目报名前,各拟投标单位可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与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联系办理报名事宜,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投标报名前填写“投标报名申请表”(附表1),经经营管理部登记、分管领导审批后(各工程处由总经理审批),开具授权委托书,方可报名。

       第八条  投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场项目,报名后,各工程处需要单位负责人签署“投标项目分析评审表”(附表2),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后可办理后续投标事宜;集团公司各专业公司需要单位负责人签署“投标项目分析评审表”,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在经营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办理后续投标事宜。

       第九条  投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场项目,报名后,各投标单位(包括各工程处)必须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招标公告或邀标函、招标文件)、经投标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投标项目分析评审表”,经集团公司投标评审小组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后续投标事宜;其中3000万(含)以上的项目还需向安徽省煤田地质局规划发展处汇报。

       第十条  投标项目评审时,对甲方资信较差、项目付款方式不好、项目净利润小于5%、项目开工条件不具备、工期过长以及项目其他方面风险较大的,集团公司有权否决投标。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投标评审小组由5人组成,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经营管理部人员1名、财务部人员1名、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1名、投标单位分管领导1名。特殊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人员。

       第十二条  所有市场投标项目净利润应大于5%,项目结束后,集团公司将根据审计、项目考核等办法对项目进行审计、考核。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积极整改落实,否则,集团公司有权限制其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按照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自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支付。办理时需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按程序审批完成的“投标项目分析评审表”。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封标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授权委托书和“投标项目分析评审表”。电子标、纸质标的封标均在集团公司办理。项目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投标单位需向集团经营管理部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投标文件存档。

       第十五条  为充分了解市场,找出差距,建议未中标的有代表性项目,各投标单位应填报“投标后分析报告”(附表3)并提交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留存。

       第十六条  各投标单位要做好投标管理的配合工作,否则集团公司有权限制其投标活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违法必究。

       第十八条  不得泄漏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其它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单位利益。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  必须保证投标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任何证件、业绩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单位经济、诚信、信誉、招投标活动受限以及单个项目信用评价低于50分,在未消除影响前,集团公司将限制责任单位投标。并且根据事实情节,明确单位责任、个人责任,集团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工程处、专业公司严禁“三包一挂”行为,集团公司一经查实,将限制责任单位投标,期限一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